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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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我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本指南旨在为您提供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的基本框架及现行的优惠政策概览,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福利。

一、文件依据

1.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9〕67号 苏价工〔2009〕346号 苏水资〔2009〕66号)

2.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

3.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43号)

二、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根据水源类型和用途有所差异,各类用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现行优惠政策概览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政府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

1. 农业用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2. 乡镇公共供水: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额内(70升/人日)暂缓征收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对全部取水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3. 节水激励: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

4. 其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的情况。

四、注意事项

1.超计划用水:超出计划用水量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鼓励合理用水。

2.最新政策: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适用范围及有效期可能随政府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定期关注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官方网站获取最新信息。

五、信息咨询

对于具体政策解读及优惠详情,可直接联系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本指南旨在为您提供一个简明的政策概览,实际操作中请遵循具体规定和程序,确保合法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联系电话:025-86338070



附件

江苏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整标准

备注

地表水

公共供水水厂

0.2

自备水源中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公共供水任务的部分,按公共供水水厂的水资源费标准执行

自备水源

高耗水工业行业

0.3

高耗水工业行业包括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化工、火电、建材、机械、食品(除酿酒)等八大工业行业

特种行业

0.4

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游泳池、饮料、纯净水、酿酒等行业,下同

其它各类用水

0.23

农业灌溉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地下水

浅层地下水

苏锡常地区

2.7


其他地区

1.2

区域供水未到达地区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

0.4

其他公共供水水厂

0.8

其他深层地下水

非超采区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

2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

1.8

特种行业

4

一般超采区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

3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

2.7

特种行业

6

严重超采区(含禁采区保留井)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

4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

3.6

特种行业

8

矿泉水

10

已改为咨源税

不含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热水

洗浴、酒店、疗养等商业经营类

不含矿产资源补偿费

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生产类

不含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他特殊用水

再生水

免征


矿坑排水、建设疏干排水

见备注

按当地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

0.003元/kwh

按实际发电量征收

抽水蓄能电站

0.3

暂免征水资源费

地源热泵

闭式地表水源热泵

见备注

按实际补充的地表水水量征收

开式地表水源热泵

按实际取用地表水水量的3%征收

地下水源热泵

全部回灌的

按实际取用地下水水量减半征收

地下水源热泵

未全部回灌的

限期关停,按实际取用地下水水量征收

污水源热泵、地埋管土壤源热泵

免征

说明:1.本表地下水标准为最低标准,如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现行标准执行。

2.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对全部取水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3.公共供水水厂同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按不同种类用水的取水量和规定标准分别缴纳水资源费。

4.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额内(70升/人日)用水有免征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5.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按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二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转自:江苏省水利厅